亂停車開門致騎士摔死運將、乘客難逃刑責
更新日期:
2010/01/31 00:07【台北訊】
郭姓計程車司機因同意乘客在等待紅燈時開車門下車,導致後方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身亡。最高法院以過失致死分別判司機有期徒刑六月、乘客四月,得 易科罰金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郭姓計程車司機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在台灣高等法院門口搭載乘客至行政院勞委會,車輛行經民 生西路口時,號誌轉為紅燈,乘客見勞委會就在附近,為貪圖方便,向司機要求於路中下車;乘客開啟車門時,未注意後方來車,造成後方機車騎士為閃避而緊急剎 車,摔倒後顱內出血不治。
全案於法院一、二審時,合議庭認為,郭姓司機為圖方便,未依規定將車輛緊靠路邊就讓乘客下車,乘客開車門時也疏於 注意,造成機車騎士死亡,均應負過失責任。合議庭並認為,計程車司機應比一般人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因而判處司機有期徒刑六月、乘客有期徒刑四月,可易科罰 金。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