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一家服務廠職員葉秋德於97年5月5日上午騎車經過
新北市土城時,因路面大坑洞摔成重傷,向法院請求國家賠償500萬,高等法院認定,新北市政府有管理道路不當等過失,判決應國賠給葉324萬多元;全案可上訴。葉秋德透過律師謝崇浯表示,葉秋德車禍至今仍無法工作,受到很嚴重傷害,收到判決書後,將研究是否上訴。
新北市府聲稱,從交通事故照片顯示,葉秋德機車車體擦痕面積不大,認為是葉騎車不慎自行跌倒引起,即使新北市府有國賠責任,但當天是下雨天,且葉行經學校附近應減速慢行,葉也有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