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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2日 星期一

水潑人算公然侮辱 拘役20天

水潑人算公然侮辱 拘役20天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覆水難收」這句話,苗栗縣葉姓男子想必體會很深!他不滿林姓女子上門催討20萬元債款時踹他家鐵門,於是朝她潑水洩憤,林女被淋成落湯雞,認為「給人看笑話,很沒面子」,控告葉男妨害名譽。苗栗地院簡易庭判處拘役20天,葉男不服,上訴院方第二審合議庭被駁回,全案判決確定,不得上訴。

債主找上門 拿水潑她

法官調查,99年10月14日中午,林女因手頭較緊,到葉男苗栗竹南鎮住處催討欠債20萬元,葉家沒電鈴,她打電話要求葉男開門,葉男以沒有那麼多現金、要睡午覺為由掛掉電話並拒絕開門,林女憤而拍打及踹踢1樓鐵門,葉男口頭制止不成,氣得從2樓陽台持茶杯裝滿水,朝林女潑灑,再下樓開門,拿起裝滿水的水桶,潑向林女。

在公眾場合 男被判刑

林女全身淋濕,自認在公眾場合遭受屈辱,於是到中港派出所報案,控告葉男公然侮辱,另控告葉男當時還用空水桶打傷她,涉嫌傷害。檢方偵結後聲請簡判,公然侮辱部分,法院判處拘役20天,傷害部分,判處拘役30天,應執行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共須繳4萬元。

葉男否認拿水桶打傷林女,辯稱當時是兩人空手扭打後跌倒,她撞到旁邊的車子受傷。葉男並認為林女也有錯,要不是林女踹他家鐵門,他也不會潑水,整起事件因林女引起,卻只判他有罪,讓他很不服,提起上訴。

苗栗地院刑庭法官調查後,維持簡易庭判決,駁回上訴。因簡判案件只能上訴到地院二審合議庭,全案判決確定,葉男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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