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女子上網訂購「電玩角色扮演(cosplay)服裝」一套,但她發現網購女業者未訂製襪子,因而上網以「婊賣家」稱呼女業者表達不滿,女業者認為陳女公然侮辱提告,一審以「婊賣家」只是表達指責之意,判陳女無罪;但高等法院認定已損害女業者名譽,昨改判陳女5000元罰金定讞。
97年12月間,陳女到拍賣網站,向陳姓女網購業者訂製電玩角色扮演服裝一套。半個月後,陳女滿心歡喜的打開寄來的包裹,發現並無襪子,氣得打電話向女業者抱怨,但女業者堅稱,陳女寄來的訂製服裝圖片上,根本看不出有襪子,2人發生言語爭執。
陳女心有不甘,因此上網發表文章,文中數度以「婊賣家」稱呼女業者;女業者認為已侮辱其名譽,提出公然侮辱罪告訴。
板橋地院審理時,陳女表示「婊」是網路上常用的用語,不是罵女業者,她並強調:「我是指責她沒錯,表達我的不滿,不是罵她」;法官認定陳女以「婊賣家」稱呼女業者,是「指責」意思,未達公然侮辱程度,判陳女無罪。
女業者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陳女在網路上以「婊賣家」稱呼女業者,已達公然侮辱程度,昨改判處陳女5000元罰金,得以1天1000元易服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