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狼照片讓你有心裡準備 別再當下一位受害者 點圖後往下拉注意 看全文

歡迎全民來吐怨具體事件想爆料 Email:52@news.ctitv.com.tw FAX(02)66008148未舉證.黑函恕不受理當你出庭 你會發現 你的身份及住處 對方都可清楚從螢幕得知 若剛好對方是道上 看妳還敢去出庭 這就是司法的作法 只保護強者 記得與媒體或本台合作 讓不怕死的記者 來幫妳 司法才會領情 保護受害的弱者 團結力量大 輿論比打官司好用 司法是死法蘋果日報的投訴電話是0809012555 自由時報申訴專線:080-9008899 警政署申訴專線:0800-018111 劣警充斥紅單浮濫http://885.uptaiwan.com/how.htm

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荒謬 報導連案 各報恐都觸法

荒謬 報導連案 各報恐都觸法









放大圖片
依立院初審通過的《兒少法》版本,各大報鉅細靡遺的報導連勝文遭槍擊過程恐都觸法。
【何哲欣╱台北報導】立法院上月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報紙不得刊載描述犯罪細節的文字或圖片。但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長子連勝 文遭槍擊後,各大報連日報導兇嫌林正偉當晚射殺過程、彈道等,若修法完成三讀,這類報導方式恐都觸法。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坦承,「犯罪」、「細節」定義 太籠統,媒體無所適從,內政部將修正條文內容,考慮刪除「犯罪」字眼。

《兒少法》修正禁犯罪細節

據立院初審通過的《兒少法》修正草案內容,新聞紙(即報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包括描述 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細節,及描述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的文字或圖片;違者可罰負責人10萬到50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但 法案尚未三讀。 張秀鴛昨說,以初審過的條文標準,若有民眾針對媒體報導連勝文案提出檢舉,就會由各縣市政府邀學者專家組審議小組討論,確定後就會開罰,但她坦承「犯 罪」、「細節」真得太籠統,已造成媒體無所適從的疑慮,內政部將趁《兒少法》三讀前將定義寫清楚,希望能保護兒少,但也不要對新聞自由有太多約束。

矯枉過正「再修」

至於調整的方向,張秀鴛說,施用毒品、自殺、強制性交這類社會新聞不宜描述太多細節,以及暴力、血腥文字圖片 不宜刊載,這些規範文字應較無太大爭議,因此可能將前一款的「犯罪」刪除,明確列出不宜報導細節的社會新聞類型。 擔任衛環委員會召委的綠委劉建國說,「犯罪」的定義範圍太大,可能讓媒體難以報導類似連勝文案的社會新聞。衛環藍委黃義交也說,為避免媒體動輒得咎,大家 可以一起集思廣益。 曾任北市新聞處長的藍委吳育昇說,媒體競爭激烈,大家都希望能有跟其他媒體不一樣的資訊,若因為報導較多資訊就被視為報導過多細節而遭罰鍰,報導內容較少 的媒體卻不會被罰,反而奇怪,若照現在初審版本通過,未來執法只會窒礙難行,也限制媒體自由。吳育昇建議,若要調整文字,應改為宣示性條文即可。

宜廣邀媒體討論

台大新聞所副教授彭文正說,法律規範太籠統,不但不可行、失去法的威信,也會讓不肖官員有上下其手空間,尤其 是媒體相關規範,可能讓政府能藉機威脅利誘、掌控媒體,修法應限縮執法空間,且要有清楚定義,避免媒體無所適從。政大新聞系副教授劉昌德則建議內政部增加 例外情形,例如媒體若基於公益報導重大治安事件,可不受《兒少法》限制。 《蘋果日報》總編輯馬維敏說,初審版本脫離社會現實,是很荒謬的修法,若內政部願意調整文字,希望行政與立法機關可以再多與媒體溝通,大家都希望守法,但 法律本身要實際可行,不能影響讀者知的權利、限制新聞自由。 《自由時報》發言人蘇宇暉說,修法條文應寫清楚,哪些可以報導、哪些不能報導,不希望造成新聞自由倒退。《聯合報》系發言人項國寧說,立委或官員不見得了 解媒體實務操作,修法時應邀媒體工作者參與。

試擬報導內容

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報紙不得刊載描述犯罪、暴力細節,違 者將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鍰。依新修正條文,媒體報導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長子連勝文遭槍擊案要避免不受罰,就只能平鋪直敘,至於兇手如何衝上台,如何對 連勝文開槍,子彈如何貫穿連勝文頭部,都不能描述,以下是試擬符合《兒少法》規定的報導內容:
「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長子連勝文,26日晚上8時20分在台北縣永和市為國民黨籍新北市議員候選人陳鴻源站台 助講時,突遭一男子開槍射擊,連勝文中彈後送醫急救、開刀,幸無生命危險;開槍男子隨即遭制伏,警方漏夜偵查男子開槍動機。開槍男擊發的子彈也擊中了造勢 台下一名黃姓民眾,該民眾送醫搶救後仍宣告不治。 連勝文26日晚上到永和為陳鴻源站台,才剛站上台沒多久就遭槍擊,中彈後先被送到永和耕莘醫院急救,後轉送台大醫院手術;台大醫院發言人譚慶鼎說,連勝文 到院時意識清醒、生命跡象穩定,檢查發現顏面遭貫穿,左臉與右太陽穴發現傷口,顏面顱骨骨折。」 ◎綜合報導

《兒少法》修正草案增列「報紙條 款」重點

◎第44條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 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第90條(罰則) 違反第44條各款規定之一,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新聞紙內容者,處新聞紙業之負責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註 .兒童及少年定義為未滿18歲之人; 《兒少法》修正草案僅完成初審,須待立院三讀通過。 資料來源:立法院

網誌存檔

追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