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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司法 知法 犯法 無罪 官官相護最佳例子 檢上訴逾期 涉賄法官無罪確定

檢上訴逾期 涉賄法官無罪確定

更新日期:2010/12/31 04:11
官司纏訟16年 一路打到更十審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楊國文、林慶川、林俊宏/台北報導〕前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控收受股市聞人「美濃吳」吳京遂百萬賄款,官司纏訟十六年,一路打到更十審,但高院更六審判決許聰元無罪後,卻發生檢方上訴逾期的爭議,最高法院昨駁回檢方抗告,認定高檢署檢察官曾忠己上訴逾期,許聰元因而獲判無罪確定。
司法官被控收賄,卻因檢方失職而判無罪確定,許聰元是近年第一例。
更六審判無罪 檢上訴慢了11天
本案更六審的負責檢察官是曾忠己,高檢署書記官長林邦樑昨天表示連繫不上曾,是否懲處及檢察機關有無待檢討之處,會深入了解;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強調,將要求高檢署查明細節,一旦發現行政怠惰,會追究責任,若有其他原因也會追究。
為何早在七年前的更六審時檢方已逾期上訴,最高法院卻直到昨天才確定檢方上訴逾期,改判許聰元無罪確定?最高法院刑庭發言人張淳淙表示,最高法院合議庭發回高院更七審時,未發現檢方有逾期上訴問題,因為從表面看不出來。
更八更九審判有罪 被告才提出
張淳淙庭長說,許聰元在更八、更九審判有罪後上訴最高法院,許和律師都抗辯指「檢方逾期上訴」,故最高法院庭發回更審的理由,均要求高院查明此事,也曾發函高院查明。
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許聰元一九九四年一月擔任台北地院法官時,承審股市聞人「美濃吳」吳京遂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同年二月廿一日,吳調借一百萬元,由友人陳順隆面交許聰元,兩天後許判吳京遂十個月徒刑、緩刑五年。
本案一審時,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許聰元七年半徒刑,至高院、再到更四審都維持有罪,但「更五審逆轉」,認為同案被告、送錢的中間人陳順隆說詞不一、罪證不足而改判無罪;當時的高院審判長是劉靜嫻,法官是吳燦、林勤綱。
更五審後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更六審、更七審都維持無罪;更八審、更九審則判「有罪」,處刑七年兩個月。
今年高院更十審發現更六審判無罪後,高檢署檢察官曾忠己「逾期上訴」,檢方不服而提抗告,但不被高院及最高法院採信。
最高法院昨天指出,高檢的上訴期限在二○○三年六月十九日屆滿,但高檢遲至當月卅日才提出上訴,已違反須「十天內上訴」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故認定抗告違法。
檢抗告遭駁回 法務部要調查
已轉任律師的許聰元是法訓所廿二期結業,曾任板橋地院、台北地院法官,他向記者表示,纏訟十六年覺得很累,如今還他「清白」,他說自己堅持下去才沒被打倒,因為他相信司法是公正的。
最高法院則指出,高院更十審針對是否「上訴逾期」疑點,調查送達判決書的高院法警王俐斯、莊青萍,及高檢辦理調卷書記官王淑芬等人,並參考檢察官曾忠己的差假明細表及送達登記資料,認定確為上訴逾期;至於二審院檢合議可延後送達判決給檢方的慣例,最高法院認為並不合法。
本案何以更審多次而無法定讞?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前,須查明調查局有無對關鍵證人陳順隆脅迫或疲勞訊問取供;更五審後,則因高院歷次更審未調查卷證內不利被告的證據,也未充分說明何以不採信不利被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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