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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喝保利達輾斃少年 法官認為不算酒駕

喝保利達輾斃少年 法官認為不算酒駕

更新日期:2010/12/30 14:05
李姓公車司機去年七月底,喝了兩杯保利達後駕駛公車,在途中撞倒單車,輾斃蘇姓國中生。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6個月,但在公共危險罪部分,因為法官認為他酒測,雖然超過處罰標準,但是沒有達到公共危險程度,所以這部份判他無罪。(潘千詩報導)
新店客運的李姓公車司機,在去年七月底,涉嫌喝完酒類的提神飲料之後出車載客,卻在行經新北市新烏路時,與一輛單車發生車禍,就讀五峰國中的蘇姓少年當場被輾斃。事發之後,李姓公車司機被警方測出酒測值達0.16毫克,超過一般酒駕0.15毫克的處罰標準,遭警方依業務過失致死以及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法 院審理後,李姓公車司機坦承犯行。但法官認為,酒測值需達0.55毫克以上,才達到公共危險罪的程度,但李姓公車司機所測出來的酒測值是0.16毫克,而 且他又通過警方所做的身理平衡檢測,並沒有達到公共危險罪的標準,因此,在酒駕部分,被判無罪。但在業務過致死部分,則被法官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 罰金,全案可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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