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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7日 星期四

利益薰心 金果王老闆求刑12年 首引千面人條款 併科千萬元

利益薰心 金果王老闆求刑12年 首引千面人條款 併科千萬元

【蔣永佑╱台北報導】塑化劑風暴第四波起訴!士林地檢署昨首度引用俗稱「千面人條款」的《刑法》流通食品下毒罪,加上詐欺等罪,將金果王負責人陳阿和父子等四人起訴,並認定陳等人明知所售濃縮果汁等產品摻有塑化劑之後,仍出貨一百四十一次,痛批陳等人利益薰心、引發社會恐慌、重創台灣形象,對陳阿和求刑十二年、併科一千萬元罰金。

長子等員工求六年
被 求刑的還有陳阿和(六十一歲,在押)長子兼調配師張益誌(三十六歲,從母姓)、調配師陳協增(四十六歲)、女會計經理林美惠(四十五歲),三人都求刑六 年,各併科罰金八百萬元。金果王及子公司金吉王也各處罰金一千五百萬元。合計此案罰金共六千四百萬元。陳阿和二兒子及妻子,未涉案不起訴。
檢痛批欺瞞公權力
因美國、澳門等六國都有商家向金果王進貨。檢方痛斥四人「欺瞞執行公權力……戕害國民身體健康,不僅引起社會大眾群體恐慌,甚至嚴重影響(台灣)國際形象及商譽。」
金果王是首波被起訴的昱伸下游,屬濃縮果汁等產品的大盤。但陳等人都指雖向昱伸買起雲劑調製產品,但不知含塑。檢方因此針對今年五月十九日,昱伸賴俊傑致電陳阿和告知原料不能再用,但四人繼續產銷含塑果汁出貨多達一百四十一次,依一罪一罰追究並求刑。
檢方前三波起訴昱伸等業者都是依詐欺罪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前者刑責五年以下,後者是三年以下。但士檢這回另加流通食品下毒罪,條文為《刑法》一九一條之一的第二項,此罪是七年以下徒刑。

律師:恐有適用問題
律師陳國華解釋,一九一條之一俗稱「千面人條款」,其中第一項處罰直接對架上食品下毒,第二項是將已下毒的食品混在架上同類產品,但因與金果王的行為不盡相同,會有法律適用問題。士檢表示,就由法院來認定。
檢方另表示,陳等人在五月十九日之前長年販售含塑產品,是故意或過失將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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