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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7日 星期四

點火燒前妻 莽男重判14年

點火燒前妻 莽男重判14年

(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7日電)男子蔡宗華與妻子范女離婚後多次要求復合被拒,於去年當街向范女潑灑香蕉水並點火,致范女身受重傷,全案上訴花蓮高分院審理後,蔡宗華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蔡宗華與范女於民國94年結婚,並育有1女,並共同居住在新北市,兩人於96年9月離婚後,於97年間雖曾復合同住,但於98年雙方因難以相處再度分手,范女於98年間帶著女兒返回花蓮娘家居住。
花蓮高分院判決書指出,蔡宗華多次要求范女復合被拒,於民國99年8月間到花蓮投宿在旅館,希望再找機會與范女談判要求復合,但蔡宗華卻預先購買2瓶香蕉水分裝在寶特瓶內帶在身上,打算在復合不成時,潑灑范女點火報復。
蔡宗華於99年9月16日晚間聯絡范女見面談判,但范女仍堅拒復合,蔡宗華心生怨懟,於9月17日騎乘機車尾隨攔截下班的范女,兩人當街發生爭執,蔡宗華竟將香蕉水潑向范女並點火後,隨即騎車逃離現場。
范女重傷被救護車送到醫院急救,全身燒灼傷面積達47%,並有2至3度燒燙傷和輕度吸入性灼傷,所幸經治療後逃過一劫。
警方隨後在台東市1間旅館逮獲蔡宗華,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殺人未遂罪嫌判處有期徒刑9年,經上訴花蓮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蔡宗華在犯罪後,完全未賠償被害的范女且犯後態度也不佳,原審量刑過輕,於今天改判有期徒刑14年。10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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