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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6日 星期日

性侵女友女兒 男判7年半

性侵女友女兒 男判7年半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6日電)1名吳姓男子趁大陸籍女友外出時,性侵女友的8歲女兒得逞,全案因被害人下體感染菜花而曝光。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吳男7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吳男在被害人母親的先生去世後,2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於民國98年7、8月間至99年3月間,每週住在被害人家中2晚;吳男遭指控趁被害人母親離開房間做早餐或出門時,以下體觸碰被害人大腿內側及下體,並以手指性侵得逞。

判決指出,被害女童於99年4月間和朋友玩耍時,因跌倒導致下體流血,被害人母親帶女童至醫院就醫時,發現女童下體感染菜花,全案因此曝光。

全案一審時,法院審酌被害女童受害時年僅8歲,吳男卻為逞一己私慾而多次對女童強制性交及猥褻,殘害幼齡女童的身心,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吳10年徒刑。

高院審酌女童於審理時,對被性侵的次數前後敘述不一,又吳男已於一審判決後與女童母親和解,願意分期給付新台幣50萬元的和解金,改判7年6月徒刑。10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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