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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4日 星期日

地下錢莊是否能報警處理呢?

兩個月前,因為信用快壞了,於是拿車作抵壓向地下錢莊借了16萬,本票乘以2一共32萬,10分利的一般來說都是10天一期的,但是我預到的是9天一期,9天一期不打緊第二期變成8天,因為借的這個地下錢莊利息太多了嘛想說看能不能在第二期就還清它,才拖了3天而已利息比原來的多一半,結果和對方時間談好又延誤幾個小時而已跟我們嗆聲如果再沒有要照本票的32萬收,這樣是不是可以告對方呢?
【大紀元3月2日訊】地下錢莊非法經營屬於金融機構業務,其利息計算或多或少讓人與高利貸劃上等號,部分業者暴力討債行徑更時有所聞,根據現行刑法規定,若乘他人急迫或沒有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時,將會觸犯重刑罪,若以此為常業更會被加重刑度,值得警惕。 據中央社3月1日報導,法界人士說,地下錢莊由來已久,儘管對部分急需資金週轉的民眾來說,發揮了某種程度的「救急」功能,但不可否認的,其借貸利率高得嚇人,如果借款民眾還不出所借貸金額時,更有可能被暴力威脅。 根據司法院的網路判決資料,每年都有許多地下錢莊業者因所放貸利息太高,被法院以重利或常業重利罪的判決案件。 以台北地院最近一份判決為例,一名施姓男子在報紙分類廣告中刊登廣告,引誘不特定急迫需款或無經驗的人借款,並僱人負責收取利息及催討債務,遇有人借款時,每借款新台幣一萬元,每十天收取折合月息六十分至二百分的重利。 這名施姓男子並於借款時要求借款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住處水電費繳費收據供查驗,且需由借款人開立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的借款金額,加計利息支票質押作為擔保後,再將扣除第一期十天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後餘額款項交予借款人,結果涉案者均被法院判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乘他人急迫或沒有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官員指出,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中更規定,如果以此為常業時,更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審理過類似案件的台北地院法官表示,地下錢莊的利息並不是一般人所能想像,有些業者以每十天為一期、利息四萬元,月息六十分;有些業者也是以每十天為一期,但利息竟是十二萬元,月息高達一百二十分,一般中小企業主往往都被逼得走投無路遑論一般受薪階級。 承辦過此一案件的地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也指出,部分地下錢莊業者面對民眾還不出錢時,手段可說相當「可怕」,在偵辦案件過程中,不時看到業者到借貸民眾辦公處所砸毀公司玻璃及辦公室等設備,讓借款民眾心生恐懼,更有甚者,曾有民眾因還不出錢竟被抓到偏遠山區施以酷刑。 對於地下錢莊業者的暴力討債情形,法務部長陳定南曾在部務會報中,公開強調檢察機關應依法偵辦非法討債案件的決心,他強調,討債公司僱人霸佔私人處所,抵賴不去,在債務人居住處所噴漆寫字或以其他破壞性或不正當手段,逼迫債務人並殃及無辜,大多已涉觸犯法令,檢警人員身為執法者,絕對不可坐視國家法律如此遭受踐踏。陳定南強調,面對這類案件,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應本於職責,迅速指揮或協調司法警察依法貫徹公權力,以遏阻歪風,還給國人一個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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