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忘還3本漫畫 竟遭上銬帶警局
更新日期:
2010/12/07 06:30蘋果日報
「自己好像殺人犯」
王女供稱,一年多前曾在內湖區的租書店租三本漫畫,搬家時不慎遺失,自己也忘記 這件事,又因工作關係經常更換租屋處,她表示不曾收過地檢署或法院的開庭通知書,「我從來沒進過警察局,更沒想到自己會像殺人犯一樣遭通緝!」北市一家連 鎖漫畫出租店店員說,消費者入會申請表明文規範「若未按時歸還租借的商品,本店得以《刑法》詐欺及侵占罪申告,且無條件放棄法律追訴權」,強調若無法聯繫 上借書者,才會循法律途徑。可望獲不起訴處分
律師徐鈴茱說,此規約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嫌,即使當事人自願簽立,恐不具效力,王女若 有意將漫畫佔為己有,才構成《刑法》侵占罪,最高處五年以下徒刑,反之則為民事侵權問題,由於王女沒有前科,有機會獲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