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年9月,台灣大車隊司機林淵晟,與乘客杜讚修發生爭吵,把人趕下車後,加速將乘客撞死。家屬認為台灣大車隊有監督責任,訴請1975萬的賠償,但車隊主張 運將林淵晟只是租用公司的GPS系統,公司也只負責派遣,和司機沒有雇傭關係,不須負責,法官卻認為,車隊對駕駛有選任和監督權,因此判決台灣大車隊,必 須賠償被害人家屬,1048萬元,成為車隊為運將行為負責的首例。
98年10月20日凌晨,台灣大車隊司機林淵晟,因為和乘客杜讚修發生口角,竟然將他趕下車,再倒車,隨後加速衝撞,把杜姓男子,撞飛一層樓高,害他頭部重創死亡,林淵晟被判20年徒刑,人還在監獄,家屬的傷痛,卻難以抹滅。
被 害人妻子要求車隊負責,但台灣大車隊,認為他們只提供派車,和司機沒有雇傭關係,沒賠償責任,雙方沒有交集,家屬提出1975萬的民事賠償,台北地院法官 認為車隊對司機,有選任、指揮監督權,所以必須對被害人的母親、妻女,賠償1048萬,判決出爐,杜姓男子的妻子,不願回應,台灣大車隊則是態度保留,話 說的保守。
是否再上訴,台灣大車隊還要研究,這起案例,也突顯運將的行為,和車隊車行很難再做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