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8日電)明基電通董事長李焜耀被控將個人分紅掛名他人名下,涉犯侵占、背信,高院合議庭今天雖判他無罪,但認為李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且財報不實,另告發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 檢方當初起訴李焜耀、前明基電通總經理李錫華、前財務副總經理游克用、前財務處財務長劉維宇、前會計部經理劉大文5人,指控5人於民國92到95年明基股 價偏低時,以海外資金名義購買明基股票;並因併購德國西門子公司失利,虧損擴大,以不知情員工名義出脫持股,規避損失,涉違反證交法、侵占、背信等罪。
法院一審時,判5被告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認定游克用、劉維宇、劉大文在明基財報虧損消息未公開前,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股票,以內線交 易罪改判游克用、劉維宇、劉大文3年2月到4年不等徒刑。但因無證據顯示李焜耀、李錫華與3人有犯意聯絡,李焜耀、李錫華仍判無罪。
由於李焜耀、李錫華一、二審均獲無罪,根據速審法規定,檢方未來若要對2人提起上訴,只能以判決違背法令、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為由。游克用、劉維宇、劉大文3人則仍可上訴。
高院合議庭認定,李焜耀、李錫華及游克用將自己所分得的員工分紅配股,掛名他人名下,另成立海外公司賣出掛名股票,是為公司未來擴大品牌經營,留用海外人 才目的。合議庭認為,李焜耀做法縱有可議,但未損害公司或股東、員工權益,也不是為自己或他人獲利,不構成檢方指控的背信、侵占。
不過,合議庭認為,李焜耀、李錫華及游克用於89、92、93年度,將自己員工分紅配股掛名他人名下,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轉讓方式規避證交法管制, 且年度財務報告揭露不實,是否另犯證交法中的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及主管機關是否應依證交法規定科處罰鍰,應由檢察官及主管機關另行處理。1000728
法院一審時,判5被告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認定游克用、劉維宇、劉大文在明基財報虧損消息未公開前,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股票,以內線交 易罪改判游克用、劉維宇、劉大文3年2月到4年不等徒刑。但因無證據顯示李焜耀、李錫華與3人有犯意聯絡,李焜耀、李錫華仍判無罪。
由於李焜耀、李錫華一、二審均獲無罪,根據速審法規定,檢方未來若要對2人提起上訴,只能以判決違背法令、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為由。游克用、劉維宇、劉大文3人則仍可上訴。
高院合議庭認定,李焜耀、李錫華及游克用將自己所分得的員工分紅配股,掛名他人名下,另成立海外公司賣出掛名股票,是為公司未來擴大品牌經營,留用海外人 才目的。合議庭認為,李焜耀做法縱有可議,但未損害公司或股東、員工權益,也不是為自己或他人獲利,不構成檢方指控的背信、侵占。
不過,合議庭認為,李焜耀、李錫華及游克用於89、92、93年度,將自己員工分紅配股掛名他人名下,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轉讓方式規避證交法管制, 且年度財務報告揭露不實,是否另犯證交法中的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及主管機關是否應依證交法規定科處罰鍰,應由檢察官及主管機關另行處理。10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