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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褻女學生 狼師判刑

褻女學生 狼師判刑

(中央社記者李香君新北市23日電)新北市一所國中廖姓體育老師被控與2名國一女學生發展師生戀,並將其中1女帶到賓館、住處發生性關係。板橋地院今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廖男5年2月徒刑。

檢警調查指出,廖男在民國98年間擔任新北市某國中代課體育老師兼生教組長,因外型俊俏、談吐幽默,頗受女學生歡迎。

廖男被控在98年8月至今年5月分別與2名國一女學生交往,多次脫去2名少女衣物上下其手,並將其中1人帶到新北市蘆洲區住處、賓館及MTV包廂等處發生性行為。

校方發現廖男疑與女學生大搞師生戀,介入調查後將廖解聘,2名少女家長氣得向警方報案。

廖男在偵審期間認罪。法院認為廖男為人師表,竟趁少女年幼識淺、對愛情懷有憧憬,為逞性慾,猥褻被害人並發生性行為,審酌廖男至今未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且有強制猥褻前科,仍不知改過,因此將他判刑5年2月。全案可上訴。10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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