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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2日 星期四

猥褻女大生案 竊盜部分判無罪

猥褻女大生案 竊盜部分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2日電)王姓男子98年涉強制猥褻女大學生案,在飲料添加藥物,女子飲後不適返住處休息,事後皮包內新台幣500元不翼而飛,指控王男竊盜。台中高分院以無積極證據證明行竊,判王無罪。

王男民國98年假釋期間,在嘉義市認識1名女大學生,自稱是某大學研究生要到嘉義訪友,邀請女大學生同行,王男途中涉嫌在購買飲料中加入不詳藥物,交給女大學生飲用。

女大生飲用後不適,2人返女大生租屋處,女回租屋處休息後,王男再藉詞帶女到市區逛,並建議到飯店休息,涉嫌強制猥褻女大生,案經女子報案偵辦。

女大生並指她返租屋處休息時,聽到王男翻動她的皮包,隔天,皮包內500元不翼而飛,控訴吳偷竊。

全案台中地院在今年8月判決,在王男強制猥褻部分,判處徒刑2年,王提起上訴後,撤回而致判刑確定。竊盜部分,王不服台中地院判決而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全案竊盜部分,女大生指稱聽到王男翻動她的皮包,是事後臆測及懷疑,而非確定王男行竊,另外,無積極證據,因而判處王男在竊盜部分無罪,全案不得上訴。1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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