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院賣熱狗堡?消基會籲北市查核
更新日期:
2010/04/29 17:41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9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秘書長黃鈺生今天表示,該會持續接獲消 費者不滿戲院禁止民眾帶漢堡,卻賣熱狗堡等的反映,呼籲行政院消保會規範清楚,北市應依自治條例查核業者。
消基會今天召開「電影院賣熱狗 堡,不准消費者帶漢堡?」記者會。
黃鈺生表示,行政院新聞局2月8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電影業 者不可以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電影院;但有4項除外,分別是「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食物」, 則可禁止消費者攜入。
他質疑,業者卻將上述 4項例外「發揮為一團亂象」,還把販賣「不得攜帶外食的例外」當成主要收入。
黃 鈺生表示,消基會共調查15家戲院(北部10家、中部 3家及高雄2家)限制消費者攜帶外食項目,以及業者自行販售的項目,發現很多不合理現象。
消基會統整調查結果顯示爭議點有4項,包含3家不 准帶熱食;味道嗆辣濃郁食物,每家標準不一樣;不准帶漢堡,戲院又賣熱狗堡;北部戲院限制最多。
黃鈺生舉例,例如京站威秀影城、喜滿客京華 影城及微風國賓影城都不准帶漢堡進去吃,自已卻又販 售熱狗堡。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再舉例,當中有業者要求消費者不准帶熱食,卻又賣熱狗、薯條、雞塊等熱食。
黃鈺生強調,業者自 行解說禁帶食品項目,使得狀況混亂,消保會應該把可帶、不可帶食品說清楚;其次,「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雖無罰則,但是戲院 最多、限制最多的台北市,市府觀光傳播局應依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查核業者是否違反前述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違反者,可罰款新台幣2萬到10萬元。9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