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東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死刑犯鄭金文活體器官捐贈案,創下台灣首宗死刑犯活體捐贈器官案例。衛生署長邱文達今天(24日)在立法院受訪時表示,只要捐贈者本人和家屬都同意,衛生署表示尊重。
犯下殺人埋屍案的死囚鄭金文,因不忍姊姊長期受洗腎之苦,提出申請,希望可以活體捐贈腎臟給姊姊。法務部與移植主管機關衛生署都已同意,新北市亞東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也通過此案,創下台灣首宗死刑犯活體捐贈器官案例。
衛生署長邱文達24日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受訪時表示,如果捐贈者和家屬都同意,而且經過醫院倫理委員會通過,衛生署予以尊重。他說:『(原音)他在伏法以前,他自己本人跟家屬都同意的話,還經過醫院倫理委員會通過,這個做器捐,我們都不反對,而且尊重他。』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解釋,活體捐贈與死後捐贈器官的規定不同。按照現行法規的規範,活體捐贈可以指定受贈者,但死後器捐則是社會公益,必須進入器 官分配系統,按照順序分配給需要的受贈者;一般死囚都是伏法後進行器官捐贈,所以鄭金文捐贈腎臟給姊姊,將是台灣死囚活體捐贈器官的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