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撿到任何財物,依法可要求對方給3成報酬,而在新竹有一對夫婦,撿到了一張100萬元面額的支票,送交警方要還給失主時,主張要求依法給付3成報酬,但失主很不滿,認為支票都已經掛失止付了,為什麼還要給報酬?現在這條法令,再度引發爭議。
你掉錢、我急著撿,之前台北一名吳姓騎士要買傘,不小心掉了3100元,剛好被經過的游姓男子看見,立刻彎腰撿錢,當場向對方索取3成的報酬,理直氣壯的態度,讓吳姓騎士相當傻眼,兩人差點上演全武行。
不過現在卻發生,去年新竹有民眾撿到一張100萬面額的支票,送交給警方後,向失主要求3成報酬,不過失主質疑「都掛失了,還要給報酬嗎」?民眾(2011.11.10):「我是覺得說很過分,不應該是這樣,撿到錢拾金不昧,本來就應該是這樣。」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2011.11.10):「民國18年就有這個條文,他有花費一些勞力,先去告知招領,所以給他一些相對的報酬。」
民法規定撿到財物,依法可以請求3成報酬,對方沒給錢之前,可以行使留置權,把財物留著,雖然和拾金不昧有些違背,但符合法律規定。
有律師認為支票效力等同現金,即使止付作廢,還是可以要求報酬,另一名法界人士認為,民眾可以向法院提出負報酬訴訟,針對催告期期間損失的利息所籌,只是撿到錢該不該要求3成報酬,就看民眾自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