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追繳貪汙所得陳鎮慧上訴 反被判刑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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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2 03:32李永盛/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李永盛/台北報導】
扁家帳房陳鎮慧因不願與扁珍連帶追繳貪汙所得,因此在一審判她免刑後,仍然執意上訴,但二審仍然認定她是貪汙共犯,不僅不能免除追繳犯罪所得的責任,她涉及的偽造文書罪,還被判刑七月,緩刑兩年,是扁案十名上訴被告中,唯一不得其利反受其害者。
陳鎮慧與扁珍共同貪汙國務費,一審時認定的貪汙金額高達一億七百餘萬元,因為陳鎮慧是共犯,雖然遭侵吞的國務費都是扁家私用,沒有一塊錢落入陳鎮慧口袋,但法院判決同時,也宣告陳鎮慧要與扁珍等人連帶追繳沒收。
當時陳鎮慧對於判決結果難以接受,認為她沒有拿國務費一毛錢,卻可能要拿財產抵償,覺得很委屈。因此,雖然一審判她免刑,但是她與律師討論後,還是決定上訴。
在陳鎮慧涉及貪汙部分,二審合議庭還是給予免刑,因她是礙於陳水扁的總統權力,以及吳淑珍、馬永成等人的指示,而單純完成工作。遭侵占的國務費,都被扁家私用,但陳鎮慧沒有實際獲利,也沒有不法所得。而且她在偵查及審判中,詳細交代國務費的支出明細,有助釐清案情始末,使國務費的重大貪汙行為得以呈現,因此,依證人保護法的規定諭知免刑。
但貪汙所得一千四百九十四萬元,陳鎮慧與扁、珍等人還是要連帶追繳沒收,如果不能全額追繳,還要以陳鎮慧及扁珍等人的財產抵償。
至於她涉及偽造文書的部分,因為沒有證人保護法的適用,不能免刑,所以判處七個月徒刑。
不過她犯後坦承犯行,也深知悔悟,所以合議庭宣告緩刑兩年,因此,她不必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