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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曾有外遇契約 夫偷腥判賠3千萬曾有女子跟男友簽約,規定男方須在父喪6個月內娶她,否則要賠她1千萬元,後來男方不願結婚

曾有外遇契約 夫偷腥判賠3千萬

富商遭判賠上億元分手費,對此,律師陳世英指出,男女朋友或夫妻間訂定的契約有各種樣態,多半與結婚、分手、劈腿、外遇甚至性愛有關,這些契約是否具法律效力,大原則是不得違反《民法》公序良俗規定、個人自由意志,以及不得觸犯通姦等罪。
陳世英說:「曾有男子被老婆捉姦,老婆要求老公不得再跟第三者來往,否則要賠3千萬元,後來老公還是跟情婦在一起,結果被法院判賠3千萬元,因為這樣的契約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具法律效力。」

性愛契約無效

陳世英指出,若男女簽約規定每月做愛次 數或做一次給多少錢,這種性愛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論雙方是單身或已婚都無效。如果男女約定不得分手或劈腿,否則賠錢,這就要看雙方婚姻狀況而定,若雙方 都未婚,契約有效;若任一方已婚,兩人就觸犯通姦罪,違反公序良俗在先,即使簽了不得分手的契約也無效。
律師蔡文玲表示,曾有女子跟男友簽約,規定男方須在父喪6個月內娶她,否則要賠她1千萬元,後來男方不願結婚,被女方告上法院求償,但法官認為契約內容妨害男方擇偶自由意志,無效,判女方敗訴。
記者丁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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