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玫瑰推公布性侵犯個資/台版梅根法案 有聲無影
更新日期:
2011/03/23 04:11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邱燕玲/台北報導〕性侵加害人一再犯案,去年11月白玫瑰運動再度走上凱道,推動台版「梅根法案」,要求公佈性侵犯罪者資料,並加強社區監控;內政部1月28日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修正草案,擬對民國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且具高再犯風險者者,擬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全案仍在研議中。而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在立法院答詢則指出,是否對性侵累犯予以化學去勢,要社會有共識才可能修法。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昨天指出,部長曾勇夫3月初在立院答詢性侵累犯將不得假釋後,隔天即指示矯正署落實上述政策,不給性侵累犯利用假釋機會再次犯案。
至於為何林嫌出獄後,不須強制治療,陳守煌指出,刑後強制治療規定在刑法第91條之1,相關條文94年2月2日立法修正通過,95年7月1日總統公布實施,因此95年7月1日後犯下性侵案,才能強制治療,本案嫌犯在91年性侵,依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刑後強制治療。
「梅根法案」是因美國一名叫梅根的小女孩遭有性侵前科的鄰居誘拐,失蹤87天後,地方政府簽署通過稱為「梅根法案」的法律,規定性侵犯資料須公佈在網路上,最近的新法案還要求,「犯行嚴重的性侵犯搬入社區,政府單位須email給社區居民警示」等規定。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昨天指出,部長曾勇夫3月初在立院答詢性侵累犯將不得假釋後,隔天即指示矯正署落實上述政策,不給性侵累犯利用假釋機會再次犯案。
至於為何林嫌出獄後,不須強制治療,陳守煌指出,刑後強制治療規定在刑法第91條之1,相關條文94年2月2日立法修正通過,95年7月1日總統公布實施,因此95年7月1日後犯下性侵案,才能強制治療,本案嫌犯在91年性侵,依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刑後強制治療。
「梅根法案」是因美國一名叫梅根的小女孩遭有性侵前科的鄰居誘拐,失蹤87天後,地方政府簽署通過稱為「梅根法案」的法律,規定性侵犯資料須公佈在網路上,最近的新法案還要求,「犯行嚴重的性侵犯搬入社區,政府單位須email給社區居民警示」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