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洪榮志╱台南報導】
陳姓男子與十一歲少女援交,被重判四年多;但先前與十四歲少女性交易,只判刑八個月。區區三歲之差,刑度卻有天壤之別。其原因除了有否與少女家人達成和解外,依現行法令,與十四歲、十六歲、十八歲少女少男發生性行為,刑度都有差異。
日本高校女生援交風吹向台灣,許多歐吉桑以為飛來艷福,頻頻將「幼齒當作吃補」。不過,今年刑法修正施行後,與未成年少女援交或發生性行為,少則罰金十萬元以下,重則得坐牢十年。
其中,與未滿十四歲少女少男性交易,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少女少男性交易,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已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換言之,援交對象的年紀愈輕,刑度就愈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