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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日 星期六

9項目 醫院不得收費

9項目 醫院不得收費

更新日期:2010/10/02 00:17 【台北訊】
衛生署昨天宣布,包含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等在內的九個項目,醫療機構不能向民眾收費;同時明訂患者複製病歷光碟收費原則,違規醫院最高可遭重罰新台幣廿五萬元。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指出,部分醫院收費浮濫,民怨四起,衛生署召集健保局、各縣市衛生局等商訂出對策,決議下週實施新規定。
新規定明訂包括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指定醫師費、掛號加號費九項,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費用。
其次,病歷複製光碟收費原則為:單筆檢查的複製光碟片,以兩百元為收費上限;多筆檢查的複製光碟片,以每張七百MB容量的光碟片計算,一張收費上限為五百元,超過一張的部分,每張加收費用上限為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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