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醫院 女患者病房內遭性侵 男清晨潛入 辯你情我願 判囚3年
更新日期:
2011/01/08 06:30蘋果日報
此案發生於去年二月初,涉案的蔡姓男子(34歲)事後已出院;被害女病患(25歲)則已轉到另一家醫院治療。嘉義縣衛生局醫政科長趙紋華說,署立朴子醫院因管理不當,致發生此案,事後經衛生局協調,院方賠償被害女病患家屬16萬元,達成和解。
擬男女病友分棟
署立朴子醫院昨天表示,該院精神科男女病友都住二樓,男女病房分開,並在樓層門口及走廊設有監視器,但仍不免有疏忽之處。此事發生後,院方已在病房門口增設紅外線感應,讓醫護人員更容易發現狀況,並加強巡房次數,同時計劃將男女病友分棟管理,杜絕類似情況再發生。
檢警調查,蔡男和被害女子都來自單親家庭,家境都不好,兩人先後因精神分裂症住進署立朴子醫院,治療期間常碰面而認識。去年二月六日清晨,蔡男從醫院男病房區偷偷溜到女病房區,進入被害女子房內,見對方躺在病床上,同房另兩床女病患都睡得很熟,便脫掉自己褲子,再脫掉被害女子褲子,上床性侵得逞。
當蔡男完事下床穿褲子時,正好護士巡房看到,覺得可疑便質問他在女病房幹什麼?蔡男坦承和女病患發生性關係。署立朴子醫院指出,當時二樓有60名精障病友,護士每兩小時巡視病房一次,發現蔡男在女病房時,並未聽到女病友呼救。
護士報警並通知被害女病患家人,由女方家人提告。庭訊時被害女病患只知生殖器就是男人的纜叫(台語),男人在她身上是「摸摸愛」、插進去是「XO愛」,但她都不喜歡,至於什麼是性交?蔡哥哥XO時有無拒絕?她都答不知道或答非所問。
構成趁機性交罪
法官將女病患送嘉義榮民醫院精神科,鑑定為頑治型精神分裂症,於日常生活認知、人際社交互動,皆因長期精神疾病而嚴重受損。因此認定蔡男構成趁機性交罪,但考量蔡男也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故僅判3年徒刑。
醫院發生性侵案例
◎2010/09 宜蘭林姓男子到醫院探視精神分裂症女兒,竟在會客室以手指插女兒下體。林男被判2年徒刑、緩刑4年
◎2009/09 苗栗縣楊姓男子因脊椎神經壓迫,到苗栗一家醫院開刀住院,竟對著隔壁病床照料祖父的少女「露鳥」,再將少女撲倒猥褻
◎2009/07 北市一家私立醫院王姓工程維修人員,多次在醫院樓梯口、病歷室等處性侵院內一名輕度智障女清潔工,被判刑10年
◎2009/01 北市賴姓男子常進出北市一所大醫院,見一名女精神病患長相清秀,竟侵入病房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