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李姓女子3年前帶著4歲女兒北上與兩名周姓表姊同住,卻放任表姊虐死女兒。最高法院今天以傷害致死罪判處李女8年徒刑,兩名周姓表姊分別遭判處3年、12年徒刑,全案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李姓女子民國98年10月初,帶4歲女兒從台南北上找工作,寄宿在兩名周姓表姊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住處,但兩名周姓表姊不滿女童常瞪人,並欺負周女的女兒,再加上李女常獨自外出,將女兒放在家中不顧,因而常拿木棍毆打女童,李女也放任女兒遭欺負。判決指出,98年10月底因女童偷跑到住家樓下的日本料理店,被店員發現身上多處瘀青,報警處理後,員警上門告誡周女,周女因而變本加厲,更常掌摑、毆 打、踢踹女童,甚至將女童摔往地上、牆上,並擔心女童哭喊被鄰居發現,拿膠帶封住女童嘴巴,或在出門上班前綑綁女童手腳,丟在置物櫃中。
判決指出,98年11月間,周女又以相同方式毆打女童,李女不顧女兒哭喊,沒有阻止就出門上班,直到下班回家才發現女兒已無呼吸心跳。李女因想將女兒送醫 遭表姊阻止,竟在女童身邊放置冰塊,緩和屍體腐化速度,甚至在3天後,上網詢問該怎麼處理4歲小孩遺體,遭殯葬業者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法院一審時,認為周女不當管教打死女童,以傷害致死罪判處周女有期徒刑12年,周女胞姊被以剝奪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李女則因放任女兒遭毆死,合議庭認為她枉為人母,也以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案件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仍判處3人相同刑度;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