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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緝毒幹員製毒 判無期徒刑

緝毒幹員製毒 判無期徒刑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8日電)前海巡署第14海巡隊隊員王丁生,多年前借調刑事警察局後負責中部地區緝毒,卻與毒犯攜手製毒。最高法院今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判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王丁生與台中縣警察局刑事小隊長洪正忠(通緝中)於民國92年間,逮獲涉嫌運毒、製毒的辛振勝與楊重信後,2人見毒品有暴利可圖,要求辛、楊出資,由辛負責購買原料,洪正忠另尋製毒人員製毒,辛、楊2人因不敢得罪王、洪應允。

判決書指出,王丁生在93年3月間運送安非他命成品、半成品經過屏東縣車城鄉時,遭恆春警分局警員認行跡可疑,要求盤查,王隨即表明警察身分,並表示車上載運醬油後,加速駛走,跳車逃逸。他在案發後逃亡並遭通緝,98年10月間被逮捕歸案。

王丁生於審理時,辯稱是受洪正忠指示,要用這種方式查獲毒品案件,他坦承與洪基於辦案需要,製造安非他命,追查毒品上游,這些都是由洪策劃、安排的。

法院審理期間,並未查出檢察官要求王丁生辦案的指揮書,且王與洪購入大量安非他命原料行為,也未向檢察官陳報。另外,高達新台幣378萬元的製毒費用,王竟稱來源不明,法官認為與常理不符。

法院認為,王丁生身為警務人員,不知潔身自愛,與同洪正忠購買販毒原料,指使他人製毒,且事後否認犯行,輕忽法律,尚無悔過之心。審酌王非聯繫主導人、無前科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判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10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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