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名稱 萬華分局 承辦人 蔡文瑞
系統流程 狀態:【進度填寫】
說明: 時間 2010/04/26 08:49:35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法有明文規定。本案經本分局調查,執勤舉發員警於99年4月17日16時28分執行巡邏勤務時行經本市華中河濱公園發現
臺端騎乘879-XXX號機車行駛腳踏車專用道,遂攔停稽查,告知違規事由後,爰依法製單舉發並無違誤之處,且該腳踏車專用道入口處設有指示標誌,清楚可見,與
臺端所持陳述事由及認知有所落差,本分局歉難同意撤銷,請於文到15日內依違規事實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繳納罰款辦理結案,造成不便之處,尚請 諒察。
臺端如對裁決不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機關名稱 萬華分局 承辦人 蔡文瑞
系統流程 狀態:【不通過】
說明:案件申請不通過 時間 2010/04/26 08:50:04
清楚可見? 真敢說 你們真的有看我上傳的證據嗎?
整天說有標誌有標誌 也不提出任何照片證據說有 就丟給我這幾段話 叫我不服自己去法院
重點只回覆我一次 回覆完不到半分鐘他就給我結案
他自己也說 與 臺端所持陳述事由及認知有所落差
如果嫌證據不夠叫我補阿 路都還在! 要我模擬案發過程都可以
反正他就是知道 按結案以後 我不去法院也沒地方申訴了
就是看準我不會為了6百塊去法院 什麼都省了 直接回一段就結案
因為也不是法院在判 他們根本不用證據 只要自己人挺自己人就好 辦的跟被辦的都是萬華分局嘛...
艋舺還真有你的
各位看看 政府就是這樣辦事的... 吃人不吐骨頭 收那麼多稅連隻腳踏車道標誌也不放 因為放了就沒得賺了 是嗎!
樓主,如果你真的很痛恨那種不講理的條子,你也知道他每次都故意躲在那邊這樣搞?
有一種東西叫做隱藏式攝影機,應該可以幫上你的忙。
依沒有標誌與限制進入的路徑騎入並沿途攝錄,遇上條子也好好跟他說,把這一切過程都錄下,直接去申訴。
這樣才能證明您是無辜的,條子是一意孤行、為自己業績而不講道理的。
申訴無用頂多是再破財一次,反正事後再找水果、立委、Youtube,證據會講話,相信應該會有用。
不要說沒圖沒真相,影片能還原經過、還身歷其境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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