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過馬路 婦撞成殘也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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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0日電)林姓婦人3年前因違規過馬路,遭1名機車騎士撞成中度殘障,林婦家屬提告求償。高院審理,認為騎士雖有疏失,但林婦違規穿越馬路應負70%責任,判騎士賠新台幣29萬餘元。2011/05/10 15:00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林姓婦人民國97年3月某日晚間在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過馬路時,違規橫越分隔島,1名楊姓保全員騎車經過不慎撞上林婦,林婦送醫後因頭部外傷、腦水腫陷入昏迷,並成中度殘障,林婦家屬因而提告,要求楊姓騎士賠償。
法院一審時,楊姓騎士主張,當時正準備右轉上光復橋,因此將注意力放在右方巷子,被害人卻突然從左方跑出,且穿著深色外套又違規過馬路,主張過失應歸責於被害人。
一 審法官雖根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肇事主因在於違規穿越馬路的被害人,但審酌楊姓騎士在肇事前騎在中間車道,並非內側車道,認為他應有時間注意被 害人,應負30%過失,再扣除楊先前支付的16萬餘元及被害人已領得的保險理賠金69萬餘元,判決楊姓騎士應賠被害人29萬餘元。
兩造不服,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駁回。全案定讞。10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