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9日電)潘姓男子於民國94年間在小吃店用餐後被食物噎住,滿臉通紅冒冷汗,隨後昏迷,送醫後死亡。最高法院日前維持二審認定,判5家保險公司共需理賠新台幣2100萬元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潘姓男子於94年10月間和同事在花蓮縣秀林鄉某小吃店用餐,因食物噎住,呼吸道阻塞而走出店外嘔吐,走回店內喝了1杯紅茶,隨後滿臉通紅冒冷汗,直喊不舒服,同事結帳後發現潘男已昏迷在餐桌上。
潘男送醫後因腦幹中樞出血死亡,潘男姊姊先後向5家保險公司要求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主張,潘男被食物噎住、嘔吐後,還可以喝茶說話,可見死因並非意外,而是血壓升高、腦中風等,拒絕理賠。
法院依醫院診斷,認為潘男最後死因是因被食物噎住而嘔吐後,接連發生意識不清等情況,最後因腦幹中樞出血合併心律不整而急救無效,符合保險公司對意外的認定,也就是「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判保險公司須理賠2100萬元確定。10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