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3日電)擔任特教班老師的楊姓男子為壓制1名有癲癇症的謝姓男特教生時,因不當推壓,致謝男死亡。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判學校賠償新台幣269萬餘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屏東縣某國小特教班老師楊姓男子於民國96年5月間,為制止謝姓男特教生持續衝撞教室鐵捲門,跨壓在謝男身上,還將他的頭部強壓在教室外、未設軟墊的走道上。謝男因頭部遭多次不當推壓,送醫不治死亡;謝男母親向學校提起國賠。
屏東教育大學特教系教授於一審證稱,若學生行為失去控制,可以「肢體限制」制伏,但前提是不讓學生受到傷害;法院認為,楊姓男子多次從正面壓、推謝男,導致謝男顱內血管壁撕裂、出血等傷害,造成謝男死亡。
高雄高分院審酌喪偶的謝男母親長年獨力養育中度智能障礙的兒子,但謝男卻在就學中喪失生命,心靈痛苦,判學校須賠償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等共計269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