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0日電)桃園縣救護車司機鍾正鏞載病患時,遭小貨車側面擦撞而翻車,導致病患心肌梗塞死亡。最高法院日前認定鍾應注意側向來車,不適用信賴原則,依過失致死罪判鍾4個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桃聯救護車司機鍾正鏞在民國96年間,載詹姓病患前往林口長庚醫院治療,沿途開啟鳴笛警報器與警示燈,行經桃園縣龜山鄉華亞二路、文化二路交岔路口時,遭小貨車駕駛宋金樹撞擊。
救護車遭撞擊後翻車,詹姓病患的固定擔架跟著翻覆,詹患急性心肌梗塞發作,雖救護人員即時招攬小客車將詹送往醫院急救,但仍宣告不治。
法院一審時,依過失致死罪,判小貨車駕駛宋金樹9月徒刑、緩刑3年確定;另救護車駕駛鍾正鏞部分,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原則」,鍾有開啟警示燈,且案發時沒有足夠時間踩煞車,判決鍾無罪。
高院更一審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救護車雖有特別通行權,但在交叉路口面對紅燈狀態時,鍾正鏞未注意側向來車,不適用信賴原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日前審結,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10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