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3日電)台中市陳姓男子在小吃店巧遇妻子與友人聚餐,看到洪姓男子在席間碰觸到妻子的手,憤而拿酒瓶朝洪男頭部敲擊成傷。台中地院依傷害罪判處陳男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台中地院今天發布的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去年7月某日晚間到台中市梧棲區1家小吃店買消夜,巧遇妻子與友人在店裡聚餐,發現洪姓男子在席間碰觸到妻子的手,而妒火中燒。
陳男隨手拿起店內的空酒瓶走向洪男,先質問「先生,你貴姓」後,就拿酒瓶猛擊洪男頭部,導致洪頭部多處撕裂傷。
法官認定陳男是一時氣憤,而拿空瓶敲擊、教訓被害人,並無殺人犯意,而依傷害罪判處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10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