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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3日 星期五

侵占愛之味貨款 男判3年半

侵占愛之味貨款 男判3年半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3日電)負責運送愛之味公司對基隆、馬祖等地運送業務的某公司黃姓男負責人,因週轉困難,竟擅自變賣貨品並侵占代收貨款,隨後潛逃大陸。法院依業務侵占罪判他3年6月徒刑。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公布的判決,黃姓男子所屬的公司負責愛之味公司對基隆、汐止及馬祖等地通路的運送業務,代收貨款並應按月繳回愛之味公司。

黃姓男子因建置土地及擴建廠房,於民國97年間起周轉困難,竟變賣持有的貨品及代收貨款。愛之味公司於同年8月間盤點時,發現大量盤虧,隨後將黃男持有的剩下貨品搬回。

判決指出,黃男未處理積欠愛之味公司的代收貨款及盤虧貨品的損害,竟於同年9月間前往大陸,愛之味公司追索無著提告。黃男經基隆地檢署通緝逾1年後,於98年12月間歸案。

判決指出,黃男於偵訊時辯稱自己沒有變賣,但於原審又改稱只賣虧損明細中的百分之20幾,供詞前後不一,又表示公司內帳的帳冊已遺失,無法提供。

法院調查,愛之味公司與黃男所屬公司簽訂的是「承攬運送合約書」,並非黃男辯護人所稱是買賣關係,證人也稱,若雙方真是買賣關係,則無有盤點庫存一事;法院認定黃男挪用、侵占愛之味公司的貨款。

黃男一審被判處4年徒刑;高院審酌黃男以職務上的機會侵占愛之味公司的代收貨款,事後又前往大陸、避不處理債務問題,但素行尚佳,又坦承大部分犯行,依業務侵占罪判他3年6月徒刑,全案定讞。1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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