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朱姓與李姓男子在台北市大馬路上駕車追逐,朱男趁李男停車時,爬上對方的引擎蓋上,李男見狀後仍踩油門,將朱男甩飛致殘障,台北地院判決李男應賠償朱男近一千萬元。
判決書指出,宜蘭縣朱姓男子與李姓男子兩人平時有恩怨,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間,朱男在台北市富民路果菜市場附近撞見李男,先是揮手要李男開車門,但 李男立刻駕車離去,朱男則衝上前追逐。雙方飛車李男不慎撞及一輛機車而停車,朱男則爬上李男車輛引擎蓋,欲阻止李男離去,但李男仍踩油門將朱男甩飛出去。
朱男摔下車經送醫治療後,經醫師鑑定,認定屬精神殘障,終身不得從事工作。朱男家屬向對方求償醫療費與精神撫慰金等共新台幣一三八四萬多元。
法官審酌案發時,朱男僅廿五歲,判決李男應賠償九八一萬多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