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9日電)王姓司機駕車在台北市信義區,不滿劉男臨時停車擋住他右轉,竟氣得下車毆打劉男左眼成傷。台北地院認為,王男有傷害前科又無和解誠意,素行不佳,依重傷害罪判他徒刑3年2月。
判決書指出,王姓司機於民國99年間駕車在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附近時,不滿劉姓男子的車輛臨停在路邊,擋住他右轉,按喇叭催對方離去;劉男聽聞喇叭聲後,駕車稍微往前挪動,讓王男得以轉彎。
王男見對方未把車開走,竟大動肝火,下車怒斥劉男,先是用肚子頂撞劉,見劉欲拿出手機拍攝,憤而出手揮拳毆打劉男臉部與左眼,劉男送醫急救後,左眼視網膜破裂,視力嚴重受損。
法院審理時,王男坦承打人,但辯稱是對方先動手還拉扯他的衣領,也控告劉男傷害罪。不過,法官傳喚證人發現,王男僅因對方車輛擋住去路就先出手傷人,劉男則是基於防衛才會反擊,未有傷人犯意。
法官審酌,王男曾有2次傷害罪前科,又遲遲不願與被害人和解,素行不佳,最後依重傷害罪判王男徒刑3年2月;劉男被控傷害部分,則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10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