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8日電)40歲顧姓男子與妻子離婚後,在網路上張貼2人尚未離婚時拍攝的性愛照片、妻子裸照等。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散布猥褻物品罪判顧男1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顧姓男子於民國91年3月底結婚後,為增進生活情趣,在妻子同意下拍攝多張兩人性愛照片、妻子裸照等。兩人在94年離婚後,顧男心生不滿,於同年9月間,以「我老婆不遮臉,讓大家好好欣賞」為題,將妻子露臉裸照張貼在色情網站上。
顧男前妻的哥哥於97年2月間發現此事後,告知被害人報警處理。
法院一審時,依顧男9次張貼行為,判他2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高院審理,認為僅3張可以確定來源是由顧男張貼,其他6張猥褻照片,不能排除是網友轉貼,因此依散布猥褻物品罪判顧男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全案定讞。10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