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洪榮志╱台南報導】
卅多歲的李姓男子,涉嫌多次以手指性侵年僅九歲的親生女兒,導致對方不敢跟他同住,甚至還曾留書企圖離家出走;由於李某始終否認犯行,雖然沒通過測謊,一審卻判他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細心比對相關人士證詞,認定他犯行明確,改判七年半。
李男與女童的母親未婚生女後,女兒一直由母親照顧。但因女方必須北上工作,於是在九十五年將九歲的女兒託給李男照顧。沒想到,九十六年初及九十七年四月間,李男兩度酒後,進入房間以手指性侵女兒的下體,女童因疼痛拒絕,李男卻沒罷手。
事後還威脅女兒說,若告訴媽媽「他就要打媽媽」,導致女童害怕,一度企圖留書出走。女童後來受不了壓力,不願意再與父親同住,於是將此事告訴大阿姨,並在媽媽的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偵訊時,李男一再否認犯行,還出示女兒企圖離家出走的卡片,反證女兒因為想逃家被阻止,才會誣陷他。
因雙方說法南轅北轍,檢方將李男送請刑事局測謊沒有通過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提起公訴。但台南地院審理時卻未理會測謊結果,反而以女童供詞有出入,採信李男說詞,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因訊問時間距離性侵時間過久,女童記憶難免有出入;但因女童及相關證人的證詞,始終指證李男涉案,加上對方又沒有通過測謊,最後改認定李男犯行明確,撤銷無罪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