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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3日 星期一

控猥褻少男55次 公務員9年刑改判無罪

供詞不一 無積極證據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一名國中男學生指控台中市某區公所馮姓科員,對他強制猥褻達55次以上,一審判馮某有期徒刑9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法官認為少男供詞前後不一,在無直接及積極證據下,不能只憑指控就定人於罪,改判馮某無罪。
判決書指出,馮姓科員原本擔任里幹事,後轉為內勤科員,曾擔任「強迫入學委員會」幹事,對學習不佳學生甚為關心。
一名國中男學生的父母,因欠債躲到南部,將兒子委託給馮某照顧,馮某將少男安排住進自己家,跟其子一起生活。
少男父母曾向馮某借款100萬元,前債未清,又有意向他借錢,遭馮某拒絕,隔不久,少男即指控,半年多內,遭馮某撫摸生殖器達55次以上。後來檢方將馮某以強制猥褻罪嫌起訴,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
馮某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馮某辯稱,他受託照顧少男,不僅不曾向其父母拿錢,更借100萬元給少男父母親,他認為少男是受人指使,想「賴」掉債務,藉機敲詐更多金錢。
法官審理時,發現被害人供詞前後不一,尤其指控第一次被猥褻的日期不一致;且少男指控遭猥褻的時間,他剛好都向學校請病假。另外,少男因家庭因素,曾多次到學校輔導室接受輔導,卻不曾反映遭猥褻情事;多次到南部探視父母親後,又主動回台中找馮某,顯示兩人感情融洽。
法官認為,在無直接及積極證據下,不能只憑少男之指控就定罪,而且衡量兩人相處情況並無異常,改判馮某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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