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給你吃 不如給狗吃」 罵夫不起訴
自由時報 – 2012年4月16日 上午4:30〔自 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畜生,不要吃我煮的飯菜,我寧願給狗吃,狗還會向我搖尾巴!」苗栗縣邱姓婦人不滿李姓丈夫沒給生活費而辱罵他,因邱女曾對 丈夫施暴,保護令還在有效期間,李控妻違反保護令;但苗檢調查後認為,夫妻相處產生的摩擦,在所難免,最後不起訴處分。
李男指控邱女去年12月7日中午,在他用餐時以前述充滿嘲弄的言詞辱罵他,已造成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使他心生壓力、不堪其擾,報警控告妻子涉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違反保護令罪。
檢警調查,李男曾因多次遭邱女家暴,去年11月底,苗栗地院法官核發保護令,要求邱女不得騷擾丈夫與對丈夫有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保護令有效期間8個月。
邱女坦承出言辱罵老公,但辯稱會這樣做,是因老公沒有給生活費,她認為幹嘛還要在家呆呆煮飯給他吃,才會要求老公不給生活費的話,就不要吃她煮的飯菜!
檢察官認為,邱女確實辱罵丈夫,但詳究原因,是李沒給生活費,造成雙方爭執,一般夫妻間難免也有類似的磨擦。邱女是家庭主婦、無業,李身為人夫,應尊重與扶養妻子,在生活上多所照護、忍讓,不能只因為妻子口出惡言,即認定是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因此不起訴。